《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07-01來源:基金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以下統稱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適用本辦法。
基金募集機構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統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機構。
第三條 投資者適當性是指基金募集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把合適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本指引所稱的專業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投資者;普通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投資者。
第四條 基金募集機構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勤勉盡責,誠實信用深入調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及投資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降低投訴風險。
第五條 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基金募集機構在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的過程中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ㄒ唬┩顿Y者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募集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ǘ┛陀^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適當性管理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的調查和評價,盡力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介合適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依據;
?。ㄈ┯行栽瓌t。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與方法,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效執行;
?。ㄋ模┎町愋栽瓌t。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實施差別適當性管理,履行差別適當性義務。
第七條 基金募集機構建立適當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ǘ甬a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三)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方法和程序、投資者轉化的方法和程序;
?。ㄋ模ζ胀ㄍ顿Y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五)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進行匹配的方法;
?。┩顿Y者適當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風控制度。
第八條 基金募集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要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做出評價,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產品設計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銷售該基金管理人產品或者服務、是否向投資者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募集機構時,為確保適當性的貫徹實施,要對基金募集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募集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臺建設、賬戶管理制度、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募集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對銷售人員的考核、監督問責、培訓等機制規范銷售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
基金募集機構不得采取鼓勵其向投資者銷售不適當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或措施。
第十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機構及其銷售人員要對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和資料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 R5 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基金募集機構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存在風險隱患的及時排查,并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三條 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ㄒ唬┦茉L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ǘ┦茉L人是否已知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ㄈ┦茉L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ㄋ模┦茉L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ㄎ澹┗鹉技瘷C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完備的投資者投訴處理體系,準確記錄投資者投訴內容。
基金募集機構要妥善處理因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引起的投資者投訴,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十五條 基金募集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現場、非現場及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形成自查報告留存備查。
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人員考核及培訓情況,投資者投訴處理情況,發現業務風險及時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基金募集機構及合作平臺要完善信息管理平臺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第十七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至少保存 20 年。
第三章 投資者分類
第十八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各自特點,向投資者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投資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機構要設計風險測評問卷,并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
第十九條 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未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要履行普通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第二十條 了解投資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內容。
自然人投資者還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等信息。
《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述機構作為投資者的,還要向基金募集機構提供營業執照、開展金融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機構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經辦人身份信息等資料。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述產品作為投資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機構提供產品成立、備案證明文件等資料及參照金融機構要求提交該產品管理人的機構信息。基金募集機構要告知投資者對其所填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基金募集機構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時,要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向投資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寫相關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機構要執行對投資者的身份認證程序,核查投資者的投資資格,切實履行反洗錢等法律義務;
?。ǘ┗鹉技瘷C構要根據投資者的主體不同,提供相應的投資者信息表;
?。ㄈ┗鹉技瘷C構核查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工作人員身份,并要求其如實填寫投資者信息表;
?。ㄋ模┗鹉技瘷C構要對投資者身份信息進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結果以及投資者類型告知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要求的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
第二十三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結合投資者信息表內容,對專業投資者資格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募集機構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的,要向投資者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進行評估,并得出相對應的風險等級。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以從事基金交易活動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基金募集機構要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 五種類型。
第二十七條 基金募集機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并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鹉技瘷C構要核查參加風險測評的投資者或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基金募集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測試過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誘導、誤導等行為對測試人員進行干擾,影響測試結果;
?。ㄈ╋L險測評問卷要在填寫完畢后 5 個工作日內,得出相應結果。
第二十八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投資者信息表、風險測評問卷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對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綜合評估,并在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資者風險等級評估結果。
第二十九條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將 C1 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ㄈ┓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巍?/p>
第三十條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進行轉化。
投資者轉化效力范圍僅適用于所告知、申請的基金募集機構。其它基金募集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參考依據,將投資者自行轉化。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專業投資者,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基金募集機構其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決定;
?。ǘ┗鹉技瘷C構要在收到投資者轉化決定 5 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查;
?。ㄈ┗鹉技瘷C構要在核查工作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核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限D化條件的普通投資者,要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轉化申請,同時還要向基金募集機構做出了解相應風險并自愿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ǘ┗鹉技瘷C構要在收到投資者轉化申請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查;
(三)對于符合轉化條件的,基金募集機構要在 5 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補充提交相關信息、參加投資知識或者模擬交易等測試;
?。ㄋ模┗鹉技瘷C構要根據以上情況,結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偏好等要素,對申請者進行謹慎評估,并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是否同意其轉化的決定以及理由。
第三十三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為投資者建立信息檔案,并對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
基金募集機構要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投資者信息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評估數據庫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投資者填寫信息表及歷次變動的內容;
?。ǘ?普通投資者過往風險測評結果;
?。ㄈ?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對應風險等級變動情況;
(四)投資者歷次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或普通投資者情況及審核結果;
?。ㄎ澹┗鹉技瘷C構風險評估標準、程序等內容信息及調整、修改情況;
?。﹨f會及基金募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五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告知投資者,其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告知基金募集機構?;鹉技瘷C構還要通過明確的公開方式,提醒投資者及時告知重大信息變更事項。
第四章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
第三十六條 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劃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機構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
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
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第三十七條 基金募集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通過適當途徑向投資者告知。
第三十八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 五個等級。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第三十九條 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要了解以下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
?。ǘ┗甬a品或者服務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方式,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第四十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金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管理基金規模,投研團隊穩定性,資產配置能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從業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穩定性等;
?。ǘ┗甬a品或者服務的結構(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要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ㄒ唬┗甬a品或者服務合同存在特殊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ǘ┗甬a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
?。ㄈ┗甬a品或者服務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的;
?。ㄋ模┗甬a品或者服務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限、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ㄎ澹┗鸸芾砣?、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绊懲顿Y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ㄆ撸﹨f會認定的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二條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分級。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基金募集機構通過定量分析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時,可以運用貝塔系數、標準差、風險在險值等風險指標體系,劃分基金的期限風險、流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等。
第五章 普通投資者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匹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制定普通投資者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確各個崗位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的職責。
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同時在建立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超越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定義為風險不匹配。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機構要根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建立以下適當性匹配原則:
?。ㄒ唬〤1 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1 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C2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2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ㄈ〤3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3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ㄋ模〤4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4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ㄎ澹〤5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禁止出現以下行為:
?。ㄒ唬┫虿环蠝嗜胍蟮耐顿Y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ǘ┫蛲顿Y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判斷;
?。ㄈ┫蚱胀ㄍ顿Y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ㄋ模┫蚱胀ㄍ顿Y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渌`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的普通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除因遺產繼承等特殊原因產生的基金份額轉讓之外,普通投資者主動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不得突破相關準入資格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基金募集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 R5 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項:
?。ㄒ唬┗甬a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重點特性和風險;
?。ǘ┗甬a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ㄈ┢胀ㄍ顿Y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四)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第四十八條 普通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銷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胀ㄍ顿Y者主動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申請,明確表示要求購買具體的、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服務,并同時聲明,基金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主動推介該基金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ǘ┗鹉技瘷C構對普通投資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也沒有違反投資者準入性規定;
?。ㄈ┗鹉技瘷C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文檔的方式進行特別警示,告知其該產品或服務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資者對該警示進行確認,表示已充分知曉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確做出愿意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結果的意思表示;
?。ㄎ澹┗鹉技瘷C構履行特別警示義務后,普通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十九條 投資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募集機構要及時更新投資者信息,重新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并將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告知投資者。
第五十條 基金募集機構銷售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依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重新評估其風險等級?;鹉技瘷C構還要建立長效機制,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定期進行評價更新。
第五十一條 由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或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發生變化,導致投資者所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匹配的,基金募集機構要將不匹配情況告知投資者,并給出新的匹配意見。
第五十二條 協會對基金募集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基金募集機構及人員依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范圍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本指引未盡內容,募集機構依據《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予以適用。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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